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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version only)阿里巴巴等多家企业被反垄断调查,垄断背后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缺位

2020年12月28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垄断的原罪,往往并不是从单个个体身上赚很多钱,而是让整个市场失去创新和可能性,使人们失去进行更广泛选择的权利而不自知。因此,企业被反垄断调查的背后实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位,企业加强反垄断管理不仅是企业的合规义务,更是对整个社会、行业、投资者的责任体现。


一、三家巨头被罚释放互联网反垄断监管信号


2020年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分别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家企业都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其中阿里巴巴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开展投资并购的主要实体,阅文是腾讯的控股子公司,丰巢网络是顺丰的关联公司。


三家企业被处罚的原因都是在实施集中前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首先,相关企业在开展股权收购后均获得了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其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已经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实施集中前需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案件调查中,市场监管总局全面评估了集中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既考察了目标公司所在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和发展趋势,又考察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业务关联以及平台特征可能带来的影响,评估认为上述三起案件都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三家企业分别作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商业行为越来越多地为消费者所诟病,比如一些平台之间通过“二选一”强迫商家“站队”,利用垄断力量排挤竞争;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恶性低价补贴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后通过涨价、高额抽成等反向“收割”,对行业生态和商家、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等。


为了预防和制止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上述三家企业的处罚向社会传递加强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监管的信号,以促使企业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防止出现企业借助并购形成垄断或通过收购中小企业等方式,扼杀潜在竞争对手,阻碍创新的违规行为,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从近两年国内反垄断政策动态也可以看出,我国近期开始越来越关注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互联网行业商业模式多变,交易结构和竞争生态都很复杂,缺乏严格的行业边界,给现有的反垄断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范的不断完善,有望促使整个高速扩张的互联网行业形成相应的尺度和边界,使资本进行有序扩张。



二、全球反垄断浪潮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警示


加强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已成国际趋势,互联网科技巨头正承受着来自全球范围的沉重的反垄断调查压力。


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历时16个月的调查后,发布了一份长达450页的大型科技企业反垄断调查报告,指出谷歌、苹果、亚马逊、Facebook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收购维持主导地位、排除竞争对手使用平台、不公平地打压竞争者、阻碍创新、收取过高费用以及利用协议扩展垄断等一系列反竞争行为。委员会的调查活动引起了公众对平台破坏竞争的动机和能力的密切关注。


2020年10月20日,美国司法部连同11名共和党州检察长向Google发起反垄断诉讼,指控其通过在线搜索和搜索广告市场实施反竞争和排他性行为来非法维持其垄断地位。12月16日,得克萨斯州和其他9个州起诉Google,指控其滥用对数字广告市场的所有权,通过不公平竞争扼杀了创新,损害了出版商、广告商和消费者的权益。12月17日,多达38位州检察长对Google提起了最新诉讼,称Google在在线搜索和搜索广告市场上进行非法垄断,同时,由于消费者缺乏选择权,谷歌对大量数据的获取和控制已经强化了谷歌的垄断地位,并为竞争和消费者价值的实现制造了新的障碍。这是在两个月的时间内,Google在美国面临的第三起反垄断诉讼。


据不完全统计,近4年来,谷歌、苹果、亚马逊、Facebook在全球范围内遭遇大量反垄断调查,谷歌被卷入次数最多,达27起,其中仅欧盟近三年来对其开出的反垄断处罚的金额已累计超过90亿美元;亚马逊和苹果均为22起;Facebook共有13起。


欧盟对互联网平台滥用大数据优势地位的行为也开启了强监管。就在2020年11月10日欧盟还指控了亚马逊,称其破坏公平竞争,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在其平台上销售产品的公司的数据进行访问,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如果亚马逊被认定违反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规,将面临高达其全球年度收入10% 的罚款。根据亚马逊2019年的收入,这可能高达280亿美元。


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两项新法案——《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对一些互联网公司巨头在欧盟开展业务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则,如终止自我优先选择,应为所有应用程序提供被消费者发现和选择的同等机会;应迅速删除非法和有害的内容等。如果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高达全球年度收入10%的罚款,甚至被强制拆分。


海外不断加强对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力度,主要是因为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经济业态已经迈入成熟阶段,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可能造成打压竞争对手、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活力的后果。


从全球反垄断制度的修订趋势和对互联网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反垄断合规管理将成为影响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三、垄断的原罪是让市场失去创新和可能性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只有竞争环境公平,才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垄断的原罪,往往并不是从单个个体身上赚很多钱,而是让整个市场失去创新和可能性,使人们失去进行更广泛选择的权利而不自知。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规模越大的互联网企业,越要对得起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要将重心放在助力实体经济良性发展、为消费者创造更多创新福祉上。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和各地区对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趋严,与反垄断相关的不利规定或监管决定可能会使互联网企业面临代价高昂、时间过长的诉讼,并因此遭受潜在的经济损失。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是对整个社会、行业、企业自身及投资者的责任体现,能够在保持关键市场的主导地位和反垄断合规管理方面取得平衡的公司,可以降低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能更有力的保护其市场价值,助力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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